工程审计合同

时间:2024-09-09 15:44:51
工程审计合同

工程审计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程审计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工程审计合同1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委托审计项目情况

1.1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1.2工程建设规模:____________。

1.3工程送审造价:____________。

第2条委托审计的范围和要求

2.1审计范围

2.1.1检查标底及投标预算的编制质量。

2.1.2检查施工、采购合同订立是否规范。

2.1.3检查甲方确定的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2.1.4检查施工、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2.1.5检查项目批复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实施的情况。

2.1.6检查设计修改、设计变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2.1.7检查工程款支付情况。

2.1.8检查过程资料形成的符合规定。

2.1.9《省20__年贷款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审计范围。

2.2审计要求

2.2.1跟踪审计期间,发现需要及时纠正或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审计处,并报教育厅审计处备案。

2.2.2实行审计情况月报制度,乙方必须于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审计处、教育厅审计处报送上月《跟踪审计情况报告》,以反映项目跟踪审计阶段性成果。

2.2.3乙方审计人员应积极进行现场检查复核,特别是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等,并及时书面提供造价及合理性评价。

2.2.4对超出招、投标书外的工程量、工程项目、报价等做出书面意见。

2.2.5对已形成资料的合理性、完整性做出评价。

2.2.6提供《审计报告》一式八份。

2.3审计人员要求

2.3.1乙方按上述审计范围和要求成立项目审计组,并报教育厅审计处和甲方审计处备案。

2.3.2审计组成员必须具备工程造价执业资格,其中审计组长必须是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3条审计时间

3.1跟踪审计时间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

3.2竣工结算审计时间

3.2.1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40天内完成。

3.2.2单独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从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完成。

第4条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除发票可以采用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的形式提供外(但必须保留发票原件备查),其他资料都应提供原件,并按审发〔〕号文的要求签署《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4.2乙方的责任:按照《省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和《省关于组织中介机构对高校基建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出具的《阶段性审计报告》和《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5条费用标准及付费方式

5.1费用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号文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按以下标准计算审计费用。

5.1.1基本审计费按送审工程造价的‰计取。

5.1.2审计部分审计费按审计金额的%计取。

5.2付费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一周内,甲方预付乙方审计费用人民币(大写)(¥元),以后按阶段性审计报告支付审计费,待乙方正式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一周内结清审计费用尾款。

第6条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五份、乙方二份、报送厅审计处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即生效。

第7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同为

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工程审计合同2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范围

甲方委托的 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准。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执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2、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不得临时招聘人员。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年。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主要审计人员:

3、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以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及落实情况。

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要求。

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2 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总造价或部分单项工程进行复核,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有关约定时,如甲方在结算审计前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发现可全额拒付审计费用,已支付部分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返还,否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 ……此处隐藏19291个字……工程造价审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审计人以外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审计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审计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审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计业务。

第五条审计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计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审计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审计人提供与本项目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审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审计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审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审计人联系。

审计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授予审计人以下权利:

1、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审计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审计专业人员不按审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审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计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审计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审计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审计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

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审计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审计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审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审计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审计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审计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审计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审计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审计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审计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审计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需要,审计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审计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审计人及审计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审计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审计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审计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审计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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